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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工作里有一项非常重要,别忘记了:申请加计扣除!加计扣除3月就截止申请了,这个政策是可以让企业研发费用150%计入成本的,省发票,为企业合法节税。有需要,联系我公司!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1、基本规定
(1)费用支出:
企业研究开发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激励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的必要条件
1、企业条件:
适用于居民企业。
研发项目财务核算体系必须健全。
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2、项目条件:
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领域。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3、费用条件:
三、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情形
费用类型:
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其研究开发活动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领域。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办理流程
1、项目鉴定:
(1)项目鉴定范围:
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指南(2007年度)》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高技术服务十大产业中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2)项目鉴定机构:
市科委委托北京科技协作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的日常工作。
(3)项目鉴定流程:
(4)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应在线如实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各项内容,导出打印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其他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2、税务备案:
(1)备案事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报送时间:
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3)报送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项目批复文件、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1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10)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2、北京地区政策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