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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分案问题

浏览: 发表时间:2019-11-13 10:38:43 来源:海松

案例:

专利名称《一种凳子及其制造方法》,权1-5描述结构,其中含a、b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权6位制造方法描述,其中含a、b并列技术的特征。

一通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5不符合9条1歀或者其他小缺陷,即权1-5有创造性,修改一下就可以授权,现在想主动分案,答复一通的权利要求是:权1-5删除里面的b技术方案和其他符合的修改,修改专利名称《一种凳子》,保持该专利可以授权;然后分案,

专利1. 名称《一种凳子》,权1-5描述结构,删除原技术特征a,保留技术方案b;

专利2. 名称《一种凳子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含a。

专利3. 名称《一种凳子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含b。一分三,可以吗?

在满足授通2个月内分案的期限内分案有同一天提交的要求吗?可否昨天提交分案1,今天提交分案2,明天提交分案3,在原案已经授权的情况下,分案的三个是否都能授权?其专利价值是不分案,保持原案授权大,还是分案后4个专利合计大,亦或4个一样大?呵呵,有点乱。希望大师指点。

解答:

对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54条1款的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为准,只要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之前递交的分案申请,是肯定没有问题的。在实际办理登记手续那一天与实施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之间递交的分案申请,能否成立,这是存疑的。

至于这3件分案申请,是否需要必须在同一天递交。只要分案申请的内容没有超出原来的母案申请所记载的范围,那么这些分案申请都能够享有原来的母案申请日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判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的时间基准都是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即使不在同一天递交分案申请,这些分案申请之间也不会构成抵触申请而互相影响新颖性。

至于专利价值,一方面主要看保护范围,另外一方面,还需要考虑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如果采用分案申请的方式,而不是直接在母案申请中将某些方案保护了,那么这些方案被授予专利权的时间将会延后。如果有人在母案申请的授权公告日与分案申请的授权公告日之间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别人是不侵犯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是不对这样的技术方案拥有不允许别人实施的权利的。最多也就是需要在相应的技术方案授权之后向专利权人缴纳适当的使用费。这就是一个明显的损失。

另外,就楼主的问题而言,还有一个隐含的问题在于,母案申请是有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的,如果实用新型中,也是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概括的a和b两种方案,那么在母案申请的过程中,放弃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到分案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因为b方案的结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了,所以要想就b方案的结构类的权利要求再次获得专利权,只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实现了。但是,此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放弃了,所以没法保证能够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的第二句话的全部条件了。那么此时分案申请中的b方案的结构类的权利要求,就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了,只能通过修改该权利要求,使其与原来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1款的问题。

发明专利分案问题
专利名称《一种凳子及其制造方法》,权1-5描述结构,其中含a、b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权6位制造方法描述,其中含a、b并列技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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