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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关于征集2022年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9-28 13:40:40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绿色金融市场需求,完善绿色金融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增加标准供给,充分发挥团体标准在支撑和服务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现启动2022年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申请立项标准应以绿色金融市场需求为导向,可及时填补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空白,对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自愿、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三)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信誉度,无不良诚信记录,重视标准化工作;

(二)标准起草人应熟悉标准化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养与理论水平,并能够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和先进性;

(三)申报单位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必要性和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填补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空白或严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项目优先立项;

(四)申报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应如实填报,并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五)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申请;

(六)申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规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开展工作,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提出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筹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供支持。

三、申报程序

(一)请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将材料加盖公章后,将将纸质版材料(1份)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标题形式为申请单位+标准名称;

(二)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 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详见附件1);

2.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申报的文件。

(三)标准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8981980926

邮  箱:1448661055@qq.com


 


 

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 体标准管理,增加绿色金融标准有效供给,推动绿色金融市场规 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深 市质规〔2018〕5号)和《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 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协会会员机构约 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办法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其他团体或机构以 协会为平台发布其团体标准。

第四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四)积极接轨国 际标准;

(五)优先支持符合国家及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方向,促进绿 色金融规范发展,提高绿色金融发展质效且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下设“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绿色金融标准委员


会”(以下简称“绿金标委会”)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的职能机构, 绿金标委会主任由协会委任或聘任,绿金标委会下设秘书处为执 行机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技术审查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负责提供协会标准体系建立的咨 询、新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目标和项目推进方案等 研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六条 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程序包括: 提案、立项、 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环节。


第一节提案

第七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 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具备实施应用 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第二节立项

第八条 绿金标委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论 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九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绿金标委会发文正式立项,并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三节起草

第十条 标准批准立项后,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建起 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并确定标准技术内容,通过讨论和 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编写期最长为六个月, 如六个月不能提交标准草案,视立项单位放弃项目。

第十一条 协会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 则 第1 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 明”。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绿金标 委会提交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由绿金标委 会审查后印发至专家委员会、协会会员及其他标准使用者征求意 见。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 见及理由,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 30日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期满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 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经过征求意见后修改提出的立 项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 交至绿金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节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协会标准应进行技术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及函审 两种形式。参与审查人员由专家委员会委派,人数不少于5 人且 为单数,参与起草人员或起草人员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不可参加审 查工作。

第十七条 会议审查前十天,绿金标委会应将立项标准(送 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发送 至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标准投票单”, 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 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八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 通知和立项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 理表”等附件及《团体标准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 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 应当对立项标准(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二十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 技术难点,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批准、编号、发布及存档


第二十一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立项标准由标准起草工作组修 改完善并由绿金标委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标准编制及标准审查


要求的,批准发布;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 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 构成。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SZGFA构成。

第二十三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绿金标委会主任签发成为 本协会标准,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协会 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秘 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节复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应当在有下列情形 之一发生时,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方针、政策 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了修 订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 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 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


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 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 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章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 个人未经促进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协会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 得标准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进行声明,并在 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 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 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宣贯、认 证等推广应用实施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 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组织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宣贯、认证等 推广应用实施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中的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 在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标准的起草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关于征集2022年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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