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2年10月21日-11月20日。
联系电话:0571-87058271、0571-87058139
附件: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严控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加快联合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技术进步,提升能效水平,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结合我省制造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制定和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四条 产能置换比例:
(一)通用水泥熟料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2:1,平板玻璃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二)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指标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它特种水泥熟料指标;其它特种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与通用水泥熟料相同。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同一企业同一厂区内两条及以上生产线合并不扩产能的建设项目。
(三)确因当地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发展规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公示、公告项目迁建情况(见附件7),主动接受监督。
(四)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五)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国家规定的产能预警机制,规定新建项目由省经信厅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先进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等,并公告项目信息(见附件6),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履行承诺不再生产建筑玻璃(具体文件另发)。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可以通过交易、拍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等合法合规方式转让。产能转让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原则。置换项目应符合我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杭州市、宁波市和嘉兴市不再承接转入产能置换水泥熟料项目。
第二章 置换产能的确定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且在省经信厅最新公告的本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法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四)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九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可以拆分,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十条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第十一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件1、附件2推算确定。
第三章 置换产能的转让
第十二条 置换产能的转让应符合市场化原则,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关停和设备的拆除时限的条文。
第十三条 产能置换出省的须由出让企业制定产能出让方案,经属地设区市经信部门初审并报省经信厅。
第四章 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省经信厅审核后公示、公告(见附件5)。方案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和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
(三)涉及跨省(市、自治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关停拆除退出的承诺书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置换产能双方为同一设区市的,由所在市经信部门对出让产能、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让协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省内跨设区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要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附企业申请相关材料送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产能受让方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产能出让和受让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产能置换,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核实意见,报请省经信厅出让产能公告。
第十六条 省经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及跨省产能出让公告申请进行复核,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件3、附件5),并出具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或出让经省经信厅确认公告后,由于建设项目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市经信部门核实,可报请省经信厅撤销或变更产能置换方案。省经信厅复核确认后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撤销后符合规定的产能指标可继续转让。
第五章 置换方案的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待具备条件后拆除,不得恢复生产。设区市经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用于置换(出让)的退出产能纳入年度淘汰任务计划,负责监督用于产能置换(出让)的生产线按期拆除退出,及时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经信厅。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检查结果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厅。
对不执行产能置换的建设项目,各市经信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省经信厅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情况反映。
省经信厅组织抽查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对出现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信部上位文件的变化以及本省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附件1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核心工艺设备 | 水泥回转窑外径 | 水泥熟料产能(吨/天) |
新型干法 回转窑 | Φ=2.8米 | 500 |
Φ=3.0米 | 800 | |
Φ=3.2米 | 1000 | |
Φ=3.5米 | 1500 | |
Φ=4.0米 | 2500 | |
Φ=4.3米 | 3000 | |
Φ=4.6米 | 4000 | |
Φ=4.8米 | 5000 | |
Φ=5.2米 | 6000 | |
Φ=5.6米 | 8000 | |
Φ=6.4米 | 10000 |
备注:1、对于变径窑,按其最粗窑径核定产能。2、窑径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推算其产能。
附件2
平板玻璃熔窑产能换算表
工艺类别 | 熔化量 (吨/天) | 平板玻璃产能 (万重量箱/年) |
浮法 | 500 | 300 |
600 | 360 | |
700 | 420 | |
800 | 480 | |
900 | 540 | |
1200 | 720 |
备注:日熔化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推算其产能。
附件3
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出让方案公告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原〔2022〕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材料〔2022〕**号)要求,现将***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情况 | |||||
项目1 ... ... | 企业名称 | 项目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案或核准文件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主体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备案或核准文件设计产能t/d | 实际产能t/d | 核定产能t/d | 用于本项目置换产能t/d | |
是否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 | 产能指标是否重复使用 | 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 | 关停时间(新线点火投产前) | 拆除退出时间(新线点火投产前) | |
拟建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规格型号及数量 | 设计产能t/d | 置换产能指标t/d | 计划投产时间 | 置换比例 | |
注:水泥回转窑设备应标明外径(米)、平板玻璃熔窑应标明工艺(压延/浮法)。
附件4
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退出产能情况 | |||||
项目1 | 企业情况 | 省(市、区)、市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 | 关停时间 | 拆除时间 | |
项目2 | 企业情况 | 省(市、区)、市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 | 关停时间 | 拆除退出时间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在建) | |||||
建设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置换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及比例 | ||||
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出让产能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我单位确保置换产能中位于本市的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在规定时间内关停和拆除退出。 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产能指标没有重复使用,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我单位确保置换产能中位于本市的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在规定时间内关停和拆除退出。
负责人(签字) (市经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注:产能置换双方属同一设区市的,仅需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附件5
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原〔2022〕80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材料〔2022〕**号)要求,现将***企业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退出产能情况 | |||||||||
序号 | 省(市、区)、市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核定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用于置换的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拟拆除退出时间 | |
1 | |||||||||
2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改、扩建) | |||||||||
省(市、区)、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名称 | 建设地址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置换产能(吨/日)或(万重量箱/年) | 置换比例 | (拟)投产时间 | ||
附件6
XX公司日产XX吨光伏压延玻璃建设项目信息公告
建设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设计产能(t/d) | 计划点火投产时间 |
企业承诺:本项目已按规定通过听证会论证,项目建成后不生产建筑玻璃。 | |||
附件7
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迁建项目信息公告
经审,XX公司日产XX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迁建项目符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材料〔2022〕**号)第五条第三款可以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规定。现公告该迁建项目信息。
退出产能信息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核定产能(吨/日) |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 拟拆除退出时间 |
1 | |||||||
… | |||||||
迁建项目信息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所在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建设地址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拟)投产时间 | 其他 |
1 | |||||||
… | |||||||
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2018年10月15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以下简称33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以下简称230号文),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以来,12条1500吨/日水泥熟料以及1300吨/日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置换出省,削减熟料产能540万吨/年,平板玻璃产能780万重量箱/年。新建8个水泥熟料项目,通过产能置换削减产能375万吨/年。通过产能置换严禁新上扩大产能项目,有效遏制产能无序扩张,对我省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适应水泥玻璃行业发展新形势,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337号文进行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由于上位文件发生变化,近年来实践中积累的部分有益做法需要补充完善吸收到《实施细则》中,以有利于更好地巩固去产能成果。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与国家80号文相衔接,并结合《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等其它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通用水泥熟料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比例由1.5:1调整至2:1。白色特种水泥置换比例减半,其他特种水泥置换比例2:1,非新型干法窑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二)产能指标的认定更加严格。一是强调了产能指标必须在各省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本地区生产线清单内。二是为避免“僵尸产能”复活,规定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增加了无排污许可以及违反错峰生产计划的均不得置换的规定。三是明确跨省置换应召开听证会,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
(三)产能置换操作程序更加规范。一是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内容和格式,调整了产能出让方案表、产能置换方案表等,增加了光伏压延玻璃项目信息表等。二是明确了产能置换发生变更的处理程序。三是明确年产能按300天核算。四是明确了产能指标司法拍卖的操作程序。
(四)产能置换更加切合实际,有保有压。明确了同一企业同一厂区不扩产能的多线合一项目,因当地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迁建的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水泥项目迁建仅限制在设区市内)。
(五)用于置换的生产线拆除时间要求更高。由原来规定的新线投产之后一年内拆除,修订为新生产线投产前拆除退出。
(六)对部分设区市建设水泥熟料项目要求更加严格。根据工信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提出杭州市、宁波市和嘉兴市不再承接跨省、跨设区市水泥熟料项目。
(七)对经信部门行政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第十六条,为缩短核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原230号文明确的信息分级公示公告,统一明确为省经信厅一次性公示公告。
三、文件涉法内容及依据
本次修订以国家80号文为基础,同时吸纳《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工信部《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部分条款
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进我省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1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前,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第四条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 建设炼铁、炼钢(含建设脱磷转炉)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 1)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附件 1)进行核定。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 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等5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 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
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
全省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可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 2 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必要性、置换产能基本情况及置换产能合法合规性的证明材料等,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核实意见(附件2)及出让公告(附件3)。
第九条 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重组取得的产能须提供实质性重组证明、退出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见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省内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应编制产能出让方案,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核实意见及产能出让相关资料报备省经信厅。省内跨市产能受让方在上报建设项目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的,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产能出让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连同出让企业申请材料报请省经信厅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企业上报建设项目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经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条 省经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跨省(市、区)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出让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见附件5),并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企业须重新制定并按程序报审产能置换方案。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同时撤销。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将相关变更情况函告所在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核实后转报省经信厅,经复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拆除冶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同一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对于确需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退出产能所在市经信局提请省经信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市经信部门应当对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建档跟踪,监督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须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核实建成冶炼主体设备的实际情况、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情况,对建成的冶炼设备及拆除前、中、后的退出设备实施影像留档,并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见附件6),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厅。对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产能置换工作进行抽查,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工作开展监督。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省经信厅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可以按原产能置换方案继续执行,2021年4月17日后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变更情形的,须遵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及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2018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产能核算表
一、炼铁
表1 高炉产能核算
序号 | 有效容积(立方米) | 产能(万吨/年) |
1 | 420 | 50 |
2 | 450 | 55 |
3 | 480 | 57 |
4 | 530 | 62 |
5 | 550 | 65 |
6 | 580 | 68 |
7 | 600 | 70 |
8 | 630 | 73 |
9 | 750 | 80 |
10 | 850 | 90 |
11 | 1000 | 100 |
12 | 1080 | 104 |
13 | 1200 | 113 |
14 | 1250 | 115 |
15 | 1280 | 118 |
16 | 1350 | 122 |
17 | 1500 | 133 |
18 | 1580 | 137 |
19 | 1780 | 152 |
20 | 2000 | 170 |
21 | 2200 | 187 |
22 | 2500 | 213 |
23 | 2580 | 215 |
24 | 2650 | 221 |
25 | 2750 | 229 |
26 | 2800 | 234 |
27 | 2850 | 238 |
28 | 3200 | 267 |
29 | 3800 | 304 |
30 | 4000 | 320 |
31 | 4350 | 347 |
32 | 4747 | 379 |
33 | 5100 | 405 |
34 | 5500 | 439 |
35 | 5800 | 463 |
备注: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高炉的有效容积须为10的整数倍。
二、炼钢
(一)转炉
表2 转炉产能核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35 | 55 |
2 | 40 | 60 |
3 | 50 | 76 |
4 | 60 | 85 |
5 | 70 | 95 |
6 | 80 | 100 |
7 | 90 | 105 |
8 | 100 | 115 |
9 | 120 | 135 |
10 | 150 | 160 |
11 | 180 | 190 |
12 | 200 | 200 |
13 | 210 | 210 |
14 | 250 | 240 |
15 | 260 | 250 |
16 | 300 | 300 |
17 | 350 | 350 |
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10的整数倍。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换算其产能。
(二)电炉
表3 电炉产能核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40 | 26 |
2 | 50 | 36 |
3 | 60 | 46 |
4 | 70 | 50 |
5 | 80 | 65 |
6 | 100 | 75 |
7 | 120 | 90 |
8 | 140 | 110 |
9 | 150 | 120 |
10 | 160 | 130 |
11 | 220 | 180 |
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5的整数倍。
附件2
产能出让(跨市)核实意见表
出让产能情况 |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万吨/年) | 拆除到位时间 | |||
受让产能情况 |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万吨/年) | ||||
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产能出让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属于本市范围的出让产能真实、合规,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确保出让产能位于本市的产能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不同冶炼设备应逐一列出对应出让产能数量;2.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应列明所有产能受让方,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原则上同一冶炼设备产能最多出让至 2 家企业。
附件3
___________企业产能出让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______企业产能出让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出让产能企业情况 |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出让产能 | 拆除到位时间 | ||
受让产能企业情况 | |||||||
序号 | 省(区、市)、市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建设项目名称 | 受让产能 | ||
1 | |||||||
2 | |||||||
… | |||||||
合计 | |||||||
备注:1.不同冶炼设备应逐一列出对应出让产能数量;2.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应列明所有产能受让方,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原则上同一冶炼设备产能最多出让至 2 家企业。
附件4
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
退出产能情况 | |||||
项目1 | 企业情况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万吨/年) | 拆除到位时间 | ||
项目2 | 企业情况 | 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退出产能情况 | 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万吨/年) | 拆除到位时间 | ||
… | |||||
建设项目情况(□新建 □改、扩建 ) | |||||
建设地址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建设项目主体设备(生产线)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 产能(万吨/年) | ||||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确认意见 | 已核实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置换方案中退出产能属于本市范围的产能真实、合规,没有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确保退出产能位于本市的产能相关设备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到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___________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建设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建设地点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产能 (万吨/年) | 拟开工时间 | 拟投产时间 | 置换比例 | |
退出项目情况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产能 | 启动拆除时间 | 拆除到位时间 | 备注 |
1 | |||||||
2 | |||||||
… | |||||||
合计 | |||||||
备注:1.退出设备的部分产能用于本项目,备注该设备产能数、剩余产能数及明确用途。2.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备注对应产能出让公告网址。 3.企业内退出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说明与转炉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与转炉同时拆除。
附件6
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实施情况验收表
实际建成的建设项目情况 | ||||||||||||||||||
企业名称 | 建设地点 | 实际建成的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实际建成产能 (万吨/年) | 实际开工时间 | 实际投产时间 | 实际置换比例 | ||||||||||||
退出项目实际情况 | ||||||||||||||||||
企业名称 | 地点 | 实际拆除的冶炼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 实际拆除产能 (万吨/年) | 实际启动拆除时间 | 实际拆除到位时间 | 备注 | ||||||||||||
实际完成情况简述(企业填写):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经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经信局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产能跨市出让方案中的设备拆除验收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局参照本表要求组织。其中:实际建成项目的建设情况可以不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