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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0-24 11:48:34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各专利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已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同时废止。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由于新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在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办理手续、处理程序等方面,较原来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较大变化,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根据新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编写了《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优先审查办理须知》,现随文下发(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优先审查办理须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优先审查

办理须知

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专利优先审查,根据新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办理须知。

一、提出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主体

(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的主体

涉及优先审查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优先审查请求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该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可以由其代理机构根据申请人委托代为提出。

(二)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主体

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请求人应当为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

二、专利优先审查的申请条件

(一)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的申请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受理程序,完成专利申请费缴纳之后;专利复审案件应当在缴纳专利复审费后至案件结案前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福建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申请条件

1.请求人应当在缴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后至案件结案前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以下申请人同等情况下优先办理

因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优先审查的数量有限制,我局对符合初审条件的优先审查请求原则上按受理时间顺序办理。对同一批次、同等条件下,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等园区内的企业,各产业龙头企业,众创空间企业或个人,老字号企业,上市及拟上市企业等类型申请人优先办理。

(四)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2.被确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3.由无专利代理资质的经营主体代理的专利申请。

4.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三、专利优先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请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申请函

申请函有关要求:

(1)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盖章。

(2)应当说明涉及优先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请求优先审查的理由等。

(3)符合上述可以优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函中予以说明,以便获得优先办理。

(4)申请函中应注明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是个人的,注明申请人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申请人是单位的,应注明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人姓名及电话。

2.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申请指南栏目的表格下载子栏目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sipo.gov.cn/bgxz/

3.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对于专利文献,应当提交专利文献公开文本,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交全文或相关页。如果单份文件较厚,应标注相关页。

4.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符合上述所列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1)符合上述所列可以申请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的第一、二、三、六类情形的,申请人需要提交该专利申请涉及有关产业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

(2)专利申请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3)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如果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应提交的材料

1.关于请求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申请函。申请函有关要求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2.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书。下载网址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3.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上述所列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1)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请求所需证明文件要求同上述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证明。

(2)专利权无效宣告

对于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申请,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申请,需要提供该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文件

4.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求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专利优先审查的办理程序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递交(面交或寄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相关文件。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将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二)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受理窗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递交(面交或寄交)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相关文件。

2.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3.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查请求,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优先审查申请材料。

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申请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邮政编码:100088。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向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三)不需省知识产权局签署优先审查推荐意见的情形

1.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其优先审查请求不需省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其优先审查请求不需省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3.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不需省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五、审核时限

省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签署推荐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收到合格文件1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承办处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

面交或寄交地址:福州市湖东路7号5楼501

邮政编码:350025

联系电话:0591- 83276607 87810662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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