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4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4日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本级、派出机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各单位取得的各类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我厅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工作组由厅财务审计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无线电管理局、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处室组成,财务审计处为工作组牵头处室。
第六条 各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款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和省经信厅公款竞争性存放中标利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款条件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位须向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八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各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九条 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收支实际,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工作组。工作组依据报送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案,报经厅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经信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采取统一招标方式进行,各单位根据厅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招标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二条 参与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投标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各设区市的市区均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具体以省财政厅提供的名单为准。
第十三条 投标银行应根据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存放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该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收回资金,并将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经营状况指标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指标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指标以省财政厅统一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选择2家中标银行,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选择不少于4家中标银行,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各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六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厅主要领导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省经信厅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八条 省经信厅将中标银行结果及定期存款协议书面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在协议有效期内,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存放期限,但不超过协议约定最长存放期限,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及时与对应中标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并获取定期存单等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协议到期前2个月,工作组应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进行续存或者重新招标的建议方案。招标有效期内,中标银行续存利率不低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经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续存原中标银行。
第二十条 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经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工作组。工作组可视情节轻重,禁止该银行在以后2年内参与省经信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的;
(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它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及时报告本单位公款存放情况,按季汇总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报厅财务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委(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对全厅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对各单位实施公款存放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在对各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三)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党工团组织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厅属事业单位出资国有企业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出资事业单位负责,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实行属地管理的派出机构、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根据属地财政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7号文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财务〔2018〕15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