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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场景网】【浙江】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指引》的通知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0-26 15:20:13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流程,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经信政法〔2021〕197号)等规定,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2日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流程指引

为规范全厅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经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调研起草

起草处室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行政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责依据;

(三)拟定的政策性规定的合法性及其依据

(四)实施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提请省政府(省府办)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利益方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

(二)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三)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处室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政府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特殊期限要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五)意见吸纳与反馈。起草处室对公开征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六)例外规定。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三、专家论证

(一)论证要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听证要求。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风险评估

(一)评估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公共安全等方面内容的,应自决定启动决策程序、酝酿草案、形成框架意见时,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二)评估程序。规范性文件风险评估分一般程序风险评估和简易程序风险评估。起草处室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一般程序风险评估原则上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内容、评估程序按厅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执行。

五、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范围。属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要求。起草处室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实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审查表由处长签字确认。

六、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类型。需要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厅主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代拟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三类。

(二)审核意见。

1.厅主发或者独立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提供齐备的审核材料后,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业务处室就其职责事项,按要求提供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据及相关材料,由本单位法制审核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要求同主发文件要求。

3.起草代拟文件的,牵头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要求同主发文件要求;配合部门可以按照联合制发文件要求,提请本单位法制审核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也可以提供职责相关条款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据,由牵头起草部门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省府办对起草代拟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三)报送审核的材料。起草处室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内容依据、调研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屏)、专家论证报告(可选)、听证会笔录(可选)、风险评估报告(可选)、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解读等有关材料。

代拟的送审稿应同时附上在具体内容旁标注有援引依据及相关规定的文本。

(四)报送审核的流程。业务处室应当通过OA规范性文件起草流程填报齐备的合法性审核资料,由处长签署意见后,发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材料不齐备的,退回完善后再递交审核。

    厅主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选择OA“厅主发规范性文件”流程;代拟稿、其他部门主发规范性文件选择OA“简易规范性文件”流程。

(五)法制审核时间。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一般为材料齐备、通过OA发政策法规处处长签署意见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集体审议

(一)审议程序要求。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事先通过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厅领导集体审议。

(二)提请审议流程。业务处室通过OA向厅办公室提请厅领导集体审议,厅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启动集体审议程序。

(三)审议材料要求。审议的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意见征求及采纳反馈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可选)。

(四)审议结果告知。厅领导集体审议通过后,业务处室应当在OA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中标注“X时间经第X 次X 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会议修改意见反馈政策法规处,供复核时参考。

八、备案登记

(一)复核及登记编号。业务处室对通过厅领导集体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完善后,启动文件印制流程,报厅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完成排版、核校、登记发文字号后,发回政策法规处复审,登记备案登记编号,方能印发

(二)备案登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九、印发公布

(一)公开发布。起草处室应当自文件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政策解读同步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将正式文件和排版一致的电子版报送办公室

(二)报送登记。办公室应当3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电子版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十、正式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十一、清理

政策法规处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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