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科技厅起草了《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30日,请于3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科技厅重大专项处。
联系人: 张鹏飞 蒋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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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附件 1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管理,促进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的补充。第二条(专项定位)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着力攻克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服务重大公益民生,为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第三条(专项设置) 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一般每五年设置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并分批启动实施。第四条(计划类别) 重大科技专项属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类。重大科技专项下设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至5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课题,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第五条(组织实施) 重大科技专项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梯次接续、错位布局,目标导向、改革创新,集成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六条(分级管理) 重大科技专项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推荐单位、牵头单位在履行四川省科技计划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分级管理,每个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执行专家组,每个项目设置跟踪专家。第七条(科技厅) 科技厅负责重大科技专项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制订管理制度,以及指南发布、项目征集、立项评审、检查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第八条(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负责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与推荐、过程管理、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反映项目执行重大情况等工作。第九条(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合作单位围绕项目目标,落实任务分工,按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及时报送项目重要进展、重大成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十条(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专项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其中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为:(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评审、评估、检查、指导、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二)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调整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对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承担或参加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第十一条(执行专家组) 重大科技专项设立执行专家组,由本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负责人7人左右组成,其中设置1名专项首席科学家。执行专家组设立1-2名专项秘书,由首席科学家指定项目主研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首席科学家工作。执行专家组负责协助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主要职责为:(一)参与重大科技专项日常管理,协助完成专项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二)组织开展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间的协作交流,促进重大科技专项整体实施;第十二条(跟踪专家) 重大科技专项每个项目设跟踪专家1名。项目跟踪专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全程跟踪、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参与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等。第十三条(指南编制与发布) 科技厅根据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发布。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 承担1项四川省科技计划其他类别项目的负责人,可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项目1项;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2个项目(含1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第十五条(年度报告)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项目立项不足3个月的,当年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第十六条(中期评估)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执行中期评估制度,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和拨付资金的依据。第十七条(验收评价)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第十八条(成果评价)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大技术、重大产品等重要成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科技查新和成果评价,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为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提供成果支撑。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川科计〔201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