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二十条工作原则:充分认识和把握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基本规律,探索有利于数据安全保护、有效利用、合规流通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探索中发展,促进形成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第三条: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首先可以确定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二十条指出:推动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对原始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数据应用相关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复用与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这一权利数据资源持有人和数商均可以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二十条:保护经加工、分析等形成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依法依规规范数据处理者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这一权利主要在权利人经过加工、分析或数据衍生产品(报告)享有经营权。第五条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可以看出数据采集加工者享有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交易权。这里与第三条数据加工使用权不同,第五条的数据采集加工不涉及个人信息、不涉及公共利益数据。第七条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推动基于知情同意或存在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使用模式,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指出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权,复制权,自主权。第七条在数据处理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时,推动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同步转移。指出数据继承权。除以上外,数据翻译权、数据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场景权、数据更新权。数据跨境流通,数据是否需要进行翻译,翻译后的数据翻译者是否享有翻译权利。数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否有区别。笔者认为:数据获数据产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盈利或非盈利或公益。数据产品经营权以获利为目的的,有一些区别。数据加工使用权指对原始数据的开发利用享有的权利,并没有涉及数据与场景的匹配,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开发针对某一特定问题展开。这一特定问题是否上升到场景上,数据处理者针对需要处理的一系列问题采用不同算法对数据进行来利用,不能很好体现价值复用。唯有数据赋予场景权,将使得数据价值得以复用。数据更新权,数据自愿者可以更新,数据处理者可以更新,数据产品经营者也可以更新。我们知道数据一直在流动中,我们需要不断更新,更新才可以体现数据价值。可见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数据的权利。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基础上,需要不断对权利进行细化,确保各方参与者利益,也便于个人、企业、公共数据的分配机制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