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本指引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将本指引有关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素纳入经营者现有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出,要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企业依法申报意识显著增强,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企业在合规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合规指导的需求较为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常态化监管决策部署,服务企业做好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规定,研究制定了《指引》。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机制,是指经营者为预防和降低垄断行为违法风险,开展的包括合规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防范、风险应对处置、考核评价培训等管理活动。

本指引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包括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实际经营者和可能进入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广东省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重要发展阵地,是我国平台经济大省之一。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公平竞争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掐尖并购”“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我省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本《指引》,旨在帮助经营者明确相关法律风险,引导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加强事前防范。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本指引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在湖南省经营者集中领域的专项指引。本省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规模、管理模式、集中频次、合规体系等自身情况,参照本指引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注册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可参照本指引制定反垄断合规制度,预防反垄断法律风险。

反垄断合规是经营者整体经营合规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内外及本市不断有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调查,并受到严厉处罚,暴露出经营者在反垄断合规方面的不足。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将招致反垄断调查,面临经济、声誉、信用等多方面的损失,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或者决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线上交流等。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本指引也致力于努力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实施、促进经营者合法经营,提升我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透明度,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本指引对行业协会和经营者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和产业健康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从事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引发的风险予以提示。
本指引所称风险,是指经营者及其员工因垄断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或者造成的经济、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建材行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和经营熟料、水泥、混凝土、玻璃、砂石骨料、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或者提供建筑施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02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首次规定约谈作为反垄断执法措施,2023年公布实施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约谈的情形、程序等作了基础规定。《指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新反垄断法和配套规章,构建约谈制度实施路径和体系的必然要求。

本指引所称约谈,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出涉嫌违法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其主动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跟踪执行效果的执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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