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指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对其依法取得的数据进行实质性处理或创造性劳动获得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享有的权益。
数据知识产权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数据集名称;
(二)数据知识产权人名称或姓名;
(三)数据快照散列值(哈希值);
(四)数据结构;
(五)数据更新频率;
(六)数据采集范围;
(七)数据获取方式。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申请登记的数据流通使用情况登记下列事项:
(一)数据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易、投资入股、许可使用、担保融资、保险、信托等;
(二)数据纠纷处理情况;
(三)数据获取时间范围;
(四)其他应当予以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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