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创造能力误区:从“无创造能力”到“事后诸葛亮”的法律审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体系中最具根基性的概念之一。无论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还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最终的判断都要落脚于这个“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边界。然而,在创造性判断的实务中,围绕这一概念产生了一个核心且普遍的误区——这个误区不在于这个“人”是否具备创造能力,而在于对“不具备创造能力”这一法律拟制的内涵,在理解和适用上产生了严重的偏差。
这一误区的本质是:将“不具备创造能力”这一旨在确保审查客观性的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异化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审查工具,从而导致了“事后诸葛亮”式的判断。本文将从法律拟制、实务偏差和应对策略三个层面,对这一核心误区进行深度剖析。
一、法律拟制的内涵:“不含创造能力”的完美专家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明确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被假定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具有运用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试验的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这一法律拟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审查员、法官等判断者所依据的知识和能力界限,统一对专利申请以及现有技术文献的理解标准,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对审查结论的影响。然而,问题恰恰出在“创造能力”本身没有被明确定义,也没有可量化的判断标准。
审查指南明确界定了这一“人”具备的能力范围:知晓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所有现有技术,具备常规实验手段,具备逻辑分析和推理能力,具有有限试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审查指南并未进一步明确,上述能力与“创造能力”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一个具备完美知识储备和卓越逻辑分析能力的人,却被法律剥夺了“创造能力”——这种高度抽象的设定在现实中几乎找不到对应主体,由此导致审查员和申请人往往都声称站在该“人”的立场上,却基于对“创造能力”截然不同的理解,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该“人”被假定知晓所有现有技术,这使得其在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天然地站在一个事后知晓全部技术信息的完美视角上。但对于一项真实的发明而言,其难度往往不在于技术手段本身的复杂性,而在于从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识别出问题的症结、锁定正确的技术手段、并将其组合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想到尝试的方向上。如果该“人”被拟定为知晓全部现有技术,审查员就极易忽略“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和识别”本身所蕴含的创造性劳动。
二、核心误区的三重实践偏差
误区一:被异化为“事后诸葛亮”的审查工具
这是最关键、最常见的实操误区。在运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员容易不自觉地陷入“事后诸葛亮”的逻辑陷阱。
具体而言,“三步法”的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问题集中出现在第三步——审查员在已经知晓本发明方案的前提下,反向推演技术路径,得出“既然发明已经存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容易想到也是理所当然的”的结论。
这种判断的错误本质在于:将发明本身纳入了该“人”的事后知识范畴,大大降低了创造性的门槛。最高人民法院在“石墨放电隙装置”案中明确指出,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需付出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应认定公开不充分。这一裁判逻辑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付出过度劳动或创造性劳动才能从众多现有技术中筛选、组合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则不应认定为显而易见。
误区二:主体的技术领域错位
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是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非对比文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看似简单的定位,在实务中却屡屡出现偏差。
举例而言,判断一项关于“月饼盒”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主体应是“月饼盒”包装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审查员引用一份通用的“包装盒”发明专利作为对比文件,该包装盒具有某些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该专利时,可以想到将其应用于月饼盒的改进——这是正确的判断逻辑。但如果审查员将判断主体误认为是“包装盒”领域的技术人员,则该人员可能压根不会想到去改进月饼盒,从而对“将该结构应用于月饼盒”是否显而易见得出错误的结论。
更隐蔽的错位在于:当对比文件来自技术关联度较低的其他领域时,审查员有时会以“该技术手段在本领域是公知常识”为由,认定技术特征的引入是显而易见的,却忽略了将该公知常识引入本领域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想到的常规选择。
误区三:“有限试验”能力的边界被不当泛化
该“人”不具有创造能力,但具备将现有技术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有限试验的能力。这一设定的初衷是合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记载每一种原材料的常规采购渠道或每一台设备的常规操作步骤,因为这些属于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的内容。
然而在实务中,“有限试验”的边界被不断扩张解释。当区别技术特征被找到后,若该特征属于教科书或工具书中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了相同或类似的作用,审查员有时会径直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上”。
这种判断逻辑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有动机”不等于“显而易见”——技术人员面对特定技术问题时,可能需要查阅海量的现有技术文献,从中识别出正确的技术方案,这一筛选过程本身就需要创造性劳动。其二,将不同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时,如果组合产生了超出各技术特征简单叠加的技术效果(即协同效应),则应当认定该组合并非显而易见,而不应简单地以“公知常识的简单拼凑”予以否定。
三、破除误区的实务路径
对于专利代理师和创新主体而言,深刻理解这一误区并掌握相应的应对策略,是维护专利权稳定性、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关键能力。在撰写阶段,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阐述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关注的焦点,或者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法并非惯用手段的简单选择;对于可能产生协同效应的技术特征组合,应当明确记载组合后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应当着重论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之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从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识别出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锁定正确的技术解决方案;当审查员将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组合时,应当深入分析各对比文件的组合是否仅产生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还是产生了超出叠加的协同效应。在无效宣告应对阶段,当无效请求人援引多篇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攻击时,应当强调组合的动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可预期,从而维护专利的创造性高度。
结语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法律拟制,其初心在于为专利审查提供一个客观、统一的判断基准。然而,当“不具备创造能力”这一设定在实践中被异化为“事后诸葛亮”式的审查工具,当“知晓所有现有技术”的完美知识库被不当利用为否定创造性的便捷理由,这一法律拟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便面临挑战。
破除这一误区,需要在审查员、代理师和司法者之间形成更为精细化的共识——既不低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也不过当地将其拔高为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完美专家;既承认其在面对技术问题时可以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试验寻求解决方案,也尊重在特定技术方案的形成过程中蕴含的、超越常规逻辑推演的创造性火花。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汇聚覆盖机械、电学、化学、生物医药、软件算法等多技术领域的资深专利代理师团队。我们深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标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具体适用,致力于为创新主体提供从专利申请撰写、审查意见答复到无效宣告应对的全流程专业服务——以专业守护创新,以品质成就价值。
让每一份技术方案,都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标尺下,得到公正而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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