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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8-12 11:28:3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基本信息

  • 文号:财税〔2015〕119号-1
  •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1
  •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日-1-25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1日起-
  • 当前状态:部分有效-25(其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已被财税〔2018〕64号废止-1-25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1-13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在税前摊销。-1-13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七类-1-13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1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1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1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1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13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1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1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1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1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1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13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13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1-13

1.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11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11

:原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已于2018年被废止-1。根据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 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13

3. 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13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3

四、后续重要调整

  • 财税〔2018〕64号:废止了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允许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1
  • 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原为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原为1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基本信息文号:财税〔2015〕119号-1发文机关:财政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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