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基本信息
- 文号:财税〔2017〕34号-1-2
-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2
- 成文日期:2017年5月2日-1-2-16
- 执行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3
- 当前状态:该文件现已失效(执行期限已届满,相关政策已被后续文件覆盖)-16
一、发文目的
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1-2。根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 提高至75% --3。
二、核心内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2: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 在税前加计扣除-1-3。
-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1-3。
举例说明: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按75万元(100×75%)加计扣除,合计税前扣除175万元。
三、适用对象
本通知仅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2。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1-2。
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业,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仍执行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50% 加计扣除比例。
四、其他政策口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1-2-3。主要包括:
- 研发活动的定义与范围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 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
五、部门协调机制
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1-2。
六、后续重要调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全部企业(不仅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实际上扩大了财税〔2017〕34号的受益范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七、核心要点总结
| 项目 | 内容 |
|---|---|
| 适用对象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执行期限 |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 |
| 加计扣除比例 | 75% (较原50%提高25个百分点)--3 |
| 无形资产摊销 | 按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1 |
| 其他政策口径 | 按财税〔2015〕119号执行-1 |
| 当前状态 | 已失效(执行期限届满,已被后续政策覆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