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基本信息
一、发文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2:
本公告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 提高至100% -。
二、核心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2: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1-2。
-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1-2。
举例说明: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在据实扣除100万元的基础上,可再按100万元(100×100%)加计扣除,合计税前扣除200万元。相比此前75%的加计扣除比例(合计扣除175万元),可多扣除25万元-。
三、适用对象
本公告仅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1-2。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四、其他政策口径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以下文件相关规定执行-1-2-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规定研发活动定义、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等-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9-1
关于委托研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也属于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五、与相关政策的区别与衔接
为便于理解,以下将本公告与此前针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进行对比:
| 对比维度 | 财税〔2017〕34号(已失效) | 2021年第13号公告 | 2022年第16号公告 |
|---|---|---|---|
| 适用对象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制造业企业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执行起始 | 2017年1月1日 | 2021年1月1日 | 2022年1月1日 |
| 加计扣除比例 | 75% | 100% | 100% |
| 无形资产摊销 | 175% | 200% | 200% |
| 当前状态 | 已失效 | 全文有效 | 全文有效 |
本公告与此前政策的核心区别在于:财税〔2017〕34号(已失效)已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本公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至100% ,与2021年第13号公告中制造业企业享受的100%比例持平-。至此,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均享受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六、后续政策衔接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1-2。后续相关政策包括: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100%加计扣除比例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扩大至全部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本公告的核心优惠(100%加计扣除)在后续政策中得到了延续和扩展。
- 根据现行政策,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外,其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均可享受100%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6。
七、核心要点总结
| 项目 | 内容 |
|---|---|
| 适用对象 |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 |
| 执行起始 | 2022年1月1日 |
| 加计扣除比例 | 100% (未形成无形资产) |
| 无形资产摊销 | 按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
| 委托研发 | 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
| 其他政策口径 | 按财税〔2015〕119号、财税〔2018〕64号执行 |
| 当前状态 | 全文有效-2 |
本公告的核心贡献在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 ,使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制造业企业享受同等的加计扣除力度,进一步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效激励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一政策为后续将100%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至全部企业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