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自市监规〔20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工作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全市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确保《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全面贯彻落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日
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各类各级标准化活动,完善产业标准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设置、奖励标准与认定依据、申报和确认流程、奖励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实行年度一次性奖励,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导”是指标准已正式批准发布,在标准文本中“起草单位”排序第一或唯一,其余的为“参与”。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奖励项目:
(一)获批为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机构的;
(二)主导、参与完成制定、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完成制定地方标准的;
(三)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合格的;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第七条 不予奖励:
(一)申请项目超过奖励年度时效的;
(二)申报项目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
(三)申报单位年度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认定依据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批机构的奖励
获批为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获批为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获批为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机构,分别奖励10万、8万元、6万元。
(二)对制定、修订标准的奖励
主导完成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每一项奖励10万元;
参与完成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每一项奖励8万元;
主导完成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一项奖励8万元;
参与完成制定、修订国家标准,每一项奖励6万元;
参与完成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每一项奖励4万元;
主导完成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每一项奖励6万元;
主导完成制定四川省(自贡市)地方标准,每一项奖励3万元;
(三)对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
通过国家级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通过省级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合格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四)对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奖励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市本级其他部门同类项目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奖励额度的,实行就高补差原则。同一个单位主导、参与制定标准每年所获标准化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获批为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机构的,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公告和正式文件等为依据。
(二)主导、参与完成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公告和标准文本等为依据。
(三)主导完成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自贡市)地方标准的,以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批准公告和标准文本等为依据。
(四)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合格的,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等为依据。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彰文件或证书等材料为依据。
第四章 申报和确认流程
第十条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负责发文向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上年度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项目文件要求,负责向本行业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征集。
第十二条 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所属行业年度标准化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要求提供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申报表、申报项目的认定依据、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各类辅证材料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将本部门本行业征集的年度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及申报资料报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全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上报的材料后,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全市申报情况进行复(初)审,提出拟奖励意见,报自贡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标准化统筹协调专项工作组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自贡市质量强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标准化统筹协调专项工作组会议审议后,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奖励对象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励实施
第十八条 市政府审定后,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和兑现年度标准化工作奖励。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按项目归类,由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工业、农业、服务业、文旅等财政年度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支付。
第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受奖单位主要用于标准化工作,可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化工作项目奖励补助的,一经查证属实,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奖励;已获奖励的,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对拒不退回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标准化工作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贡市财政局2020年7月1日印发的《自贡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自市监发〔2020〕6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