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发行人说明研发过程中产出的试制品、中间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是否存在将试制品销售收入净额冲减研发支出的情形?
发行人回复:
公司研发过程中产出的试制品、中间产品,其会计处理以产出物在入库时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为判断起点。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确认条件的试制品,在入库时按合理成本自研发支出转入存货,对外销售时分别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对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产出物,入库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同步冲减研发支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试制品销售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直接冲减研发支出的情形,亦不存在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后续销售时冲回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已对试制品入库条件的判断、成本结转金额、销售环节的收入成本确认及研发支出的冲减情况执行了核查程序,核查结论支持上述判断。
监管规则依据与核查逻辑
核心规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产出物在对外销售前,符合存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财政部会计司2025年4月实施问答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性边界:对于当期研发支出不满足无形资产、存货等资产确认条件而已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研发费用的,不应在以后期间签订销售合同或实现销售时,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后再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
监管核查的实质:解释第15号的规则结构包含两个层次,净额冲减与费用化支出冲回。两者都是监管红线,但发生在不同环节:净额冲减发生在销售环节,指以“卖价减成本”的净额直接抵减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冲回发生在成本结转环节,指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支出在后续“重新捞回”转入存货。监管追问的核心不是“有没有冲减”(入库时符合条件的成本结转是准则允许的),而是冲减是否发生在准则允许的时点和条件下——入库时以“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为界,销售时以“收入成本分别确认”为界,已费用化部分以“不得冲回”为界。
试制品与中间产品的分类判断与会计处理
(一)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试制品:入库时结转,销售时分别确认。 对于研发过程中产出的、预期可对外销售或经进一步加工后可对外销售的试制品,公司判断其满足存货确认的两项条件——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试制品入库时,按合理估计的必要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自研发支出转入存货,借记“存货”,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后续领用加工时转入生产成本,实现对外销售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收入,同时结转营业成本。这一处理下,收入和成本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研发支出以“成本结转”而非“销售净额”的方式减少,不构成解释15号所禁止的净额冲减。
(二)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产出物:入库不处理,销售时确认收入并冲减。 对于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研发废品或产出物,公司在实物入库时不做会计处理,仅在后续实现销售时,按实际销售金额确认收入、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并同步冲减研发支出。该处理同样遵循“收入与成本分别确认”的逻辑,销售实现前不提前确认存货或冲减研发支出。-
(三)中间产品的处理。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尚需进一步加工或验证的中间产品,公司按其在入库时点是否已具备对外销售能力或预期可带来经济利益进行判断:已具备销售条件或可明确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按上述第(一)类处理;仍处于验证阶段、最终能否形成可销售成果存在不确定性的,相关支出在发生时继续费用化,不提前转入存货。
不存在净额冲减及违规冲回的排除论证
(一)销售环节:收入与成本分别列示,无净额抵减研发支出。 公司试制品销售时,销售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对应成本自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二者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不存在“以销售价款扣除成本后的净额,直接贷记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满足存货条件、销售时冲减研发支出的产出物,也是同时确认收入和成本后,以销售金额冲减研发支出,而非以净额抵减,处理逻辑与解释15号的要求一致。
(二)成本结转环节:以“入库时是否满足存货条件”为界,不涉及对已费用化支出的追溯调整。 公司试制品成本自研发支出转入存货,发生在产出物入库、经判断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时点。对于前期已判断为不满足存货条件、已全额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后续实现销售时,公司仅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冲减当期研发支出,不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金额冲回转入存货,符合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的禁止性要求。判断的关键在于:存货确认的判断发生在产出物形成时,而非“签订销售合同后”追溯改变前期判断。
(三)研发支出与存货成本的边界清晰。 公司研发支出转入存货的金额,以产出物在入库时点的合理估计成本为限,并留存材料领用、工时记录、分摊计算等成本计量依据。研发支出中与产出物无关的试验消耗、失败损耗、验证费用等,继续留在研发费用中,不随产出物入库而转出。成本结转的计量有据可依,避免了“多转存货、少计研发费用”的调节空间。
关键红线与反面警示
红线一:不得以销售净额直接抵减研发支出。 解释15号的禁止性规定针对的正是“收入减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的处理。该处理将收入和成本压缩为一个净额,掩盖了研发活动的真实规模和销售业务的真实毛利,同时使研发费用因销售实现而被直接抵减,脱离了“研发支出按项目、按活动归集”的逻辑。
红线二:不得将前期已费用化的支出在后续销售时“捞回”转入存货。 这是比净额冲减更隐蔽的违规形态:产出物形成时因不满足条件已全额费用化,后续找到买家后,将前期费用化金额冲回、转入存货,再通过销售结转成本。其实质是以销售结果倒推改变前期的会计判断。财政部实施问答已明确禁止,公司以“入库时点”作为判断和结转的唯一基准,从机制上排除了该操作。
红线三:不得以“试制品”名义模糊研发支出与存货成本的边界。 若将研发过程中所有材料消耗不加区分地转入存货,或在产出物入库时不加判断地全额冲减研发支出,会导致研发费用被系统性低估、存货被高估。公司以“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作为唯一的结转判断标准,并在入库时点完成判断,避免了事后调节。
内部控制措施
- 入库判断的书面留痕:试制品、中间产品入库时,由研发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判断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判断依据(预期销售可能性的评估、成本计量基础)书面记录并随入库单归档。
- 成本结转的计量依据:转入存货的金额以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分摊制造费用的合理估计为基础,领料单、工时记录、分摊计算表作为计量依据同步留存。
- 销售环节的收入成本分离核算:试制品销售单独确认收入,对应成本自存货结转,不将销售净额直接抵减研发支出;不满足存货条件的产出物销售时,收入和成本分别确认后,以销售金额冲减当期研发支出。
- 已费用化支出的锁定机制:对入库时判断为不满足存货条件、已费用化的产出物,在台账中标记“已费用化”状态;后续实现销售时,仅执行“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冲减当期研发支出”,不触发对前期已费用化金额的冲回。
- 多口径差异调节:会计口径下转出至存货的成本,在高企认定口径中不冲减研发费用(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投入);加计扣除口径下,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材料费用须冲减加计扣除基数。三口径差异编制调节表。
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 获取试制品、中间产品的入库台账,核对每一批次产出物是否附有入库时点的存货确认条件判断记录,判断依据是否充分;
- 核对转入存货的成本计算表,验证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分摊制造费用的计量依据与领料单、工时记录的一致性;
- 抽查试制品销售记录,核对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营业收入、对应成本是否自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检查是否存在以销售净额直接抵减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 对于入库时未确认存货、已费用化的产出物,追踪至后续销售记录,核查销售时是否仅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冲减当期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金额冲回转入存货的情形;
- 核查研发支出转入存货的金额与研发费用明细账的勾稽关系,确认转出金额有对应产出物和计量依据,未将与产出物无关的试验消耗、失败损耗转出;
- 获取高企认定口径与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差异调节表,核对试制品成本转出在高企口径中未冲减研发费用;获取加计扣除口径的调整表,核对形成产品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用已按规定冲减加计扣除基数;
- 访谈研发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了解产出物入库判断、成本结转和销售核算的实际操作流程及审批控制。
核查结论: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试制品、中间产品的会计处理以产出物入库时是否满足存货确认条件为判断基准,满足条件的在入库时按合理成本自研发支出转入存货、销售时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不满足条件的在销售时分别确认收入成本并冲减研发支出;发行人不存在以试制品销售收入净额冲减研发支出的情形,不存在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在后续销售时冲回转入存货或营业成本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的规定。
专知智库企检支持
专知智库的高企税务稽查风险企检将试制品入库判断留痕率、成本结转计量依据充分率、销售环节收入成本分离率、已费用化支出冲回零发生率作为“成果转化效度”与“系统自指度”维度的交叉检查项,重点排查:产出物入库时是否完成存货确认条件判断并留痕、转入存货的成本是否有领料与工时依据、销售时是否存在净额抵减研发支出的处理、已费用化的产出物在后续销售时是否被违规冲回。容度水位检测用于判断入库判断留痕率、成本结转依据充分率、净额冲减零发生率等指标距离风险红线的位置,15天举证预演模拟“试制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解释15号”“是否存在净额冲减研发支出”“已费用化支出是否被冲回”等追问的应答与调证路径。
FAQ
Q1:试制品入库时“冲减研发费用、转入存货”,是否构成解释15号禁止的净额冲减?
不构成。净额冲减针对的是销售环节——以“收入减成本后的净额”直接抵减研发支出。入库时以合理成本自研发支出转入存货,是产出物满足存货确认条件后的成本结转,收入尚未实现,不存在“收入抵销成本”的操作,两者发生在不同环节、适用不同规则。
Q2:试制品销售时,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成本计入营业成本,研发支出如何变化?
若试制品在入库时已确认存货并结转成本,销售时研发支出不再发生变动——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已在存货结转环节完成。若产出物在入库时未确认存货(不满足条件),销售时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同时,以销售金额冲减当期研发支出,而非追溯冲减前期。两种路径下,收入和成本均分别列示,研发支出的减少均不采用“销售净额抵减”的形式。
Q3: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禁止的“费用化支出冲回”,与正常的存货成本结转如何区分?
区分的关键在于存货确认的判断发生在哪个时点。如果产出物在形成入库时经判断满足存货条件,将合理成本转入存货,是正常的成本结转;如果产出物在形成时因不满足条件已全额费用化,后续因找到买家或签订销售合同而将前期费用化金额冲回转入存货,则属于被禁止的“倒推式冲回”。前者以“资产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实现销售”为标准。
Q4:不满足存货条件的研发废品,销售时如何处理才合规?
入库时不做会计处理;实现销售时,按实际销售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并冲减当期研发支出。由于入库时未确认存货,销售时不存在“从存货结转成本”的环节,但收入和成本仍分别确认,冲减的是销售当期的研发支出,不涉及对以前期间已费用化金额的追溯调整。
Q5:试制品成本转入存货的金额,是否等于该试制品对应的全部研发投入?
不等于。转入存货的金额以产出物在入库时点的合理估计成本为限,通常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分摊的制造费用。研发活动中与产出物无关的试验消耗、失败损耗、验证费用等,继续留在研发费用中,不随产出物入库而转出。成本结转的计量依据须留存,避免“多转存货、少计研发费用”。
Q6:试制品成本转出在高企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中如何处理?
高企认定口径下,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口径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下,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材料费用须冲减加计扣除基数。会计口径与两个税务口径的差异编制调节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