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 | 5500 | JJB ××××—×××× | |||||
个人剂量报警仪 | |||||||
技术要求 (脱密版) | |||||||
市场选型 | |||||||
XXXX-XX-XX | 发布 | XXXX-XX-XX | 实施 | ||||
XXXXXXXXX | 批 准 | ||||||
本标准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军研究院X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冰、汪林、王一鸣、黄俊华、王铁、田沿杰、林天龙。
个人剂量报警仪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个人剂量报警仪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市场选型的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采购和验收。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但提倡使用本技术要求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辐射防护仪器 测量X、γ、中子和β辐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和Hp(0.07)直读式个人剂量当量仪 | |
GJB150.3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3部分:高温试验 |
GJB150.4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4部分:低温试验 |
GJB150.9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9部分:湿热试验 |
GJB150.11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1部分:盐雾试验 |
GJB150.16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6部分:振动试验 |
GJB150.18A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第18部分:冲击试验 |
GJB 151B |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与测量 |
GJB368B | 装备维修性工作通用要求 |
GJB 899A | 可靠性鉴定和验收试验 |
GJB 1626A-2009 | 后勤装备标志设计要求 |
GJB 1856A-2008 | 后勤装备研制及选型的标准化要求 |
GJBz 20138-93 | 核监测装备包装、运输和贮存规则 |
3 要求
3.1 组成
个人剂量报警仪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探测单元、信号处理单元、显示单元、定位与记录单元以及电源等部件,这些部件宜组装成一个整体。
3.2 功能和性能
3.2.1 基本功能
个人剂量报警仪用于测量个人γ累积剂量和γ剂量率,具有报警功能。主要用于工作人员进入高辐射场或执行辐射监测过程中的个人防护,提供实时剂量读数。其基本功能应符合GB/T 13161规定。
3.2.2 性能要求
3.2.2.1 测量对象
X、γ和β。
3.2.2.2 剂量当量率测量范围
0.1μSv/h~1Sv/h。
3.2.2.3 报警方式
声光报警。
3.2.2.4 电源
原电池或二次电池,原电池≥100h(标准试验条件),二次电池≥24h(标准试验条件)。
3.3 可靠性与维修性
3.3.1 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个人剂量报警仪的使用寿命不小于5年。
3.3.2 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不小于480h。
3.3.3 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固有可用度(Ai)不小于0.95。
3.4 环境适应性
-25℃~46℃,在不低于-15℃~46℃,仪器指示值变化应与GB/T 13161规定的标准试验条件下获得指示值的-13%~18%变化范围内。
3.4.2 贮存极限温度
在-50℃,65℃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贮存,恢复到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温度后性能正常。
3.4.3 相对湿度
通过相对湿度95%(40℃)持续48h恒定湿热试验后,仪器正常工作,温度为35℃时85%以下的所有相对湿度指示值的变化,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获得指示值的-9%〜11%范围内。
3.4.4 盐雾
应能抵抗海上、沿海地区或使用中的其他盐雾腐蚀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3.5 战场环境及勤务适应性
应通过GJB150.18A中运输试验。
应通过GJB150.16A中一般振动对地面设备的试验。
3.6 夜间作业
夜间读数可视。
3.7 尺寸和重量
3.7.1 重量
净重≤200g。
3.7.2 尺寸
防护箱≤15cm(长)×3cm(厚)×8cm(宽)。
3.8 外观质量
3.9 标准化
产品零部件标准化系数应不小于0.75。
3.10 技术资料
个人剂量报警仪的技术资料应包括装箱清单、随机文件清单、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计量检定证书和操作视频,并应在机体显著部位设置二维码,方便提取电子版技术资料。
3.11 国产化要求
选用技术成熟、有可靠供货来源,国产可控的器材。
4 质量保证措施
4.1 一般要求
产品检测报告作为产品质量保证依据。所有性能指标均应提供国家或地方省级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
4.2 检验分类及合格判据
4.2.1 产品检验
为该型产品出厂前完成的检验,检验项目按表4.1执行。
4.2.2 质量一致性检验/验收
产品交货时进行,受检产品为全部产品,检验项目按表4.1执行。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为合格。
表4.1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 验 项 目 | 产品检验 | 质量一致性检验 | 技术要求章条号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1 | 性能 | ● | ● | 3.2.2 | 4.3.1 |
2 | 可靠性 | ● | - | 3.3.2 | 4.3.2 |
3 | 维修性 | ● | - | 3.3.3 | 4.3.3 |
4 | 高温工作 | ● | - | 3.4.1 | 4.3.4 |
5 | 低温工作 | ● | - | 3.4.1 | 4.3.5 |
6 | 高温贮存 | ● | - | 3.4.2 | 4.3.6 |
7 | 低温贮存 | ● | - | 3.4.2 | 4.3.7 |
8 | 相对湿度 | ● | - | 3.4.3 | 4.3.8 |
9 | 盐雾 | ● | - | 3.4.4 | 4.3.9 |
10 | 冲击 | ● | - | 3.5.1 | 4.3.10 |
11 | 振动 | ● | - | 3.5.2 | 4.3.11 |
12 | 电磁兼容性 | ● | - | 3.5.3 | 4.3.12 |
13 | 夜间作业 | ● | ● | 3.6 | 4.3.13 |
14 | 尺寸和重量 | ● | ● | 3.7 | 4.3.14 |
15 | 外观质量 | ● | ● | 3.8 | 4.3.15 |
16 | 标准化 | ● | - | 3.9 | 4.3.16 |
17 | 技术资料 | ● | ● | 3.10 | 4.3.17 |
注:“●”表示应检项目;“—”表示不检项目; | |||||
4.3 检验方法
4.3.1 性能
检查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或地方省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检定证书,与制造商声明相比较,等于或优于制造商声明则为合格。
4.3.2 可靠性
按GJB 899A进行测试。
4.3.3 维修性
按GJB 368B-2009中相关要求进行。
按GJB 150.3A程序Ⅱ工作进行测试。
按GJB 150.4A程序Ⅱ工作进行测试。
按GJB 150.3A程序Ⅰ贮存进行测试。
按GJB 150.4A程序Ⅱ工作进行测试。
按GJB150.9A进行测试。
4.3.9 盐雾
按GJB150.11A进行测试。
4.3.10 冲击
按GJB150.18A程序Ⅲ进行测试。
按GJB150.16A程序Ⅰ进行测试。
4.3.12 电磁兼容性
按GJB 151B进行测试,测试项目CE102、CS101、CS114、RE102、RS103。
现场检查,夜间读数可视为合格。
4.3.14 尺寸和重量
采用经计量校准的量具和衡器分别测量个人剂量报警仪的尺寸和重量。
4.3.15 外观质量
按GB/T 4835.1-2012中4进行一般性检查。
4.3.16 标准化
由承制方提供标准化报告及相关资料。
4.3.17 技术资料
5 交货准备
除另有规定,应符合GJBz 20138-9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