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2022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产业类别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申报时间
系统申报时间6月20日至8月15日,8月30日前完成纸质版材料报送。
三、申报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评分达到71分及以上);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1.网上注册。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
2.网上填报。企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必要附件材料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审核。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可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
五、材料要求
1.企业提供2019年-2021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需详细披露研发费用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并明确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纸质申报材料需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左侧胶装成册,右侧加盖骑缝章,书脊处备注“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公司名称;多本装订的,书脊处备注“共几册”、“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
3.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六、工作要求
各申请认定企业应认真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全面准确核实,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靠,并按时限完成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并依法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七、支持力度
青海省,首次通过认定奖励10万元,其他各市(区)县具体政策咨询当地科技局。
八、政策效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三年。每三年认定一次。
项目难点
1)二类知识产权使用后,不得再下次高企使用。
2)研究经费归集的不同部门人员研究经费归集,同一个人多个研究项目的工时计算。
3)研发设备工时记录台帐
4)研究经费其他费用中占比20%,与研究经费加计扣除其他费用占比比例不一致。
5)应确定一名分管经理牵头,总体协调研发部门 、财务部门 、人事行政部门 、市场销售部门 、物资管理部门等,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九、项目模板
1)项目立项报告
2)项目验收报告
3)科研组织管理制度
下载,联系微信1448661055
十、项目验收
本项目无验收,涉及高企认定后的日常管理。
• 每年都要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科技人员统计(注意占比) ;并满足高企的指标要求。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特别注意主表、期间费用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的填报);
• 规上企业及时注册并填报R& D统计联网平台报表;
• 火炬统计--企业年报;
• 高企发展年报。
十一、财税处理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税率由25%减按15%缴纳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制造业企业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财税 〔2015〕119号 、财税〔2018〕99号)
3)高企优惠明细表填写
十二、项目来源:
网址: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https://kjt.qinghai.gov.cn/content/show/id/8769
十三、往年名单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440/list_gsgg_l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