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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知利乎数据定位服务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1-11 16:04:05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一章   总则

 一条   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本规定。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 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  ,   用本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 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 、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 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 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电信主管 部门 、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 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供深度合成服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舆论 导向、价值取向 ,促进深度合成服务向上向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 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  督促指导深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制定完善业务规范  法开展业务和接受社会监督。

二章   一般规定

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 作、复制 、发布、传播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信  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 害国形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经济和社会秩 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深度合成 服务制作 、复制、发布 、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转载 于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发布的新闻信息的  应当依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 体责   建立健全用户注册 、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 技伦理审查、信息发布审核 、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电信网络诈骗、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  具有安 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  、平台公约  完善服务协议  依法依约履行管理   以显著方式提示深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和使 用者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基于移动电话号 码、身份证件号码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国家网络 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方式  依法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 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不得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 证的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 容管理  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 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 和不良息的特征库  完善入库标准 、规则和程序, 记录并留存相关网络 日志。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 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 ,及时向网信部门 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相关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  限制功能 、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 处置措施。

第十 一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 机制   发现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 、发布、传 播虚信息的  应当及时采取辟谣措施 ,保存有关记    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的用  申诉和公众投诉 、举报入  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 时限 ,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

三条  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 落实上架审核、    常管理 、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    核验深度合成类应用程序的安全评估 、备案等情 况;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不予上架、 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

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 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 练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 关规定。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 等生物识别信息辑功能的  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 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  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五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 加强技术管理 ,定期审核、评估 、验证生成合成类算 机制机理。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具有以下 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  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 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 一 )生成或者编辑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

( 二 )生成或者编辑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形象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物体 、场景等非生 识别信息的。

六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 者编辑的信息内容  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 户使用的标识  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定保存日志信息。

七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   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  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  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  ) 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 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 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 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

(  )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 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 编辑服务;

( 四 ) 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

() 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 服务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 服务的  应当提供显著标识功能  并提示深度合成 使用者可以进行显著标识。

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    隐匿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深度合 标识。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深 合成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 理规定》履行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 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完成备案的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 当在其外提供服务的网站 、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 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二十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具有舆 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二十 一条  网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依据责对深度合成服务开展监督检查 。深度合成服 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并提供 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深度合成服务存在 较大信息安全风险的   可以按照职责依法要求深度合 成服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采取暂停信息更新 、用户 账号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 。深度合成服务提者和技术支持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除隐患

  二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违 反本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严重后果的  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章   附则

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深度合技术 ,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 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  图像、音频 、视频、虚拟 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  问答对话等生成 或者编辑文本内容的技术;

(  ) 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生 成或者编辑语音内容的技术;

(  ) 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生成或者编辑非语 容的技术;

(  ) 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 操控 、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 、视频内容中生 物特征的技术

(五)  像生成、  图像增强、  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 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

( ) 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 虚拟场景的技术。

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深度合成服务的组 织、个人。

度合成服务技术支持者,是指为深度合成服务提 技术支持的组织、个人。

深度成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 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组织、个人。

练数据,是指被用于训练机器学习模型的标注或 基准数据集。

浸式拟真场景,是指应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或者 编辑、可供参与者体验或者互动的 、具有高度真实 的虚拟场景。

 二十四条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 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文化活动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  应当同时符合新闻出版 、文化和旅游 、广播电视 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


【专知利乎数据定位服务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 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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