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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站位偏差的识别与纠正——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基准的答辩策略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6-29 16:55:52

审查员站位偏差的识别与纠正——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基准的答辩策略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体系中最为根基性的概念之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定义,这一假设的人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无论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还是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最终的判断都要落脚于这个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边界。

然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审查员有时会不自觉地偏离这一虚拟标尺,要么站在自身专业知识背景的角度,对说明书提出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的要求,要么站在事后已经知晓本发明方案的视角,将一些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内容也归入公开不充分的范畴。这种站位偏差,正是导致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被不当认定的核心原因。

本文旨在系统分析审查员站位偏差的成因与表现,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答辩策略,帮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在审查意见答复中精准识别并有效纠正审查员的站位错误。

一、站位偏差的根源:三个维度的偏离

审查员站位偏差的产生,有其制度性、认知性和操作性三个层面的根源。

制度性根源在于审查员是事后知晓者。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2节明确指出,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审查员在阅读本申请文件之前,已经知晓了本发明的完整技术方案,他是在已知答案的前提下审视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这种事后知晓的审查模式,天然地使审查员难以完全还原到申请日之前、不知晓本发明方案的状态中去判断公开是否充分。

认知性根源在于审查员易将自身知识水平代入虚拟的人。审查员通常是某一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其个人知识储备可能高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假设水平。当审查员以自身的专业深度去审视说明书时,容易产生两种偏差:一是认为某些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内容,必须由说明书事无巨细地记载;二是认为某些需要一定专业背景才能理解的技术细节,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懂。这两种偏差的实质,都是将审查员个人的知识能力误当作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标准。

操作性根源在于对常规实验手段的边界把握失当。根据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常规实验的边界在哪里。实务中,审查员有时将需要一定探索性、筛选性的实验也归入过度劳动的范畴,从而认定公开不充分,有时又将需要创造性构思才能完成的实验设计视为常规实验,从而认为说明书无需记载。这种边界的模糊性,为站位偏差留下了空间。

二、站位偏差的具体表现:三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将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内容误认为公开不充分。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站位偏差。审查员认为说明书中缺少了某一技术参数、某一具体操作条件或某一效果验证数据,从而认定公开不充分。然而,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这些缺失的内容恰恰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如简单的参数优化、常规的配方调整、标准的性能测试,就能够确定的。

关键判断标准在于,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仅需通过有限的、常规的试验即可填补说明书未明确记载的内容,则该内容不属于必须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反之,如果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填补,则构成公开不充分。

情形二:忽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纠错能力和理解能力。说明书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存在文字瑕疵、前后矛盾或术语不统一等问题。对此,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思维逻辑,对文字表述存在错误或矛盾的地方,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具有一定的甄别能力和纠错能力。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了说明书整体记载的内容后,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排除其他不合理的理解,能够对技术方案有清晰和明确的认定,不至于影响整个发明的具体实施,则说明书中该文字错误或逻辑矛盾的问题,可以认为仅是撰写上的明显瑕疵,说明书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审查员如果忽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这一纠错能力,仅因说明书中存在文字瑕疵就认定公开不充分,即属于站位偏差。

情形三:将公知常识误认为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所谓普通技术知识,即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包括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以及教科书、工具书等中披露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常识能够知晓的内容,即使说明书中未作清楚说明,也应落在判断公开充分需要考虑的技术范畴内。

审查员如果忽视公知常识的补充作用,将本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内容视为说明书未公开的内容,同样构成站位偏差。

三、纠正站位偏差的答辩策略:五步法

当收到以公开不充分为由的审查意见时,如果认为审查员的站位存在偏差,可按以下步骤系统性地展开答辩。

第一步是锚定判断主体,重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标准。答辩意见的开篇,应当首先明确公开不充分的判断主体。援引专利审查指南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完整定义,强调这一假设的人知晓申请日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具有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这一法律拟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判断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界限,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审查员若以自身专业知识背景或个人认知水平作为判断基准,即偏离了法定标准。

第二步是分解审查意见,识别偏差的具体类型。逐项分析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公开不充分缺陷,判断其属于上述三种典型情形中的哪一种或哪几种。审查员是否将常规实验即可确定的内容认定为必须记载。审查员是否忽视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纠错能力和理解能力。审查员是否忽视了公知常识的补充作用。识别偏差类型后,方可有的放矢地组织答辩内容。

第三步是提供证据,证明缺失内容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实验范畴。对于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术语或技术手段含糊不清的内容,可争辩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因而无需在说明书中加以详细说明。对于这种争辩方式,往往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观点。可用的证据包括教科书、技术手册、正规出版物等证明的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证据的选取应注意应当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出版物,而非申请日之后才出现的技术内容。

第四步是逻辑论证,从能够实现的核心标准出发。围绕能够实现这一核心标准展开正面论述。阐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即可实施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论证的逻辑链应当是说明书记载了技术方案的核心内容,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公知常识和常规实验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完整的技术方案并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第五步是援引司法和复审实践,以权威案例增强说服力。在答辩中适当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典型案例,可以显著增强答辩意见的说服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

四、答辩中的注意事项

避免事后补充的陷阱。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够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来克服的。答辩的核心在于争辩,证明原始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而非补充,试图通过补充内容来弥补缺陷。

善用举证责任规则。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如果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在答辩中,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结论缺少实际事实依据,可以明确指出审查员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

注意证据的时效性。提供公知常识证据时,要确保该证据的公开日期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申请日之后公开的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申请日前公知常识的证据。

关注技术领域的匹配性。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一般应仅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在提供公知常识证据时,应确保该证据来源于本技术领域,而非其他不相关的领域。

结语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中最为重要的虚拟标尺。公开不充分的判断,必须严格站位于这一假设的人的视角,以申请日为时间坐标,以所属技术领域为空间边界,以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备的常规实验能力为判断基准。

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难免因事后知晓和自身知识背景的影响而产生站位偏差。对于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而言,精准识别这种偏差、系统性地组织答辩证据和论证逻辑,是克服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维护专利申请权益的关键能力。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汇聚覆盖机械、电学、化学、生物医药、软件算法等多技术领域的资深专利代理师团队。我们深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标尺在审查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精通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致力于为创新主体提供从专利申请撰写、审查意见答复到无效宣告应对的全流程专业服务,以专业守护创新,以品质成就价值。

让每一份技术方案,都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标尺下,得到公正而准确的评价。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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