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想到的主体是谁?如何判断该主体的能力?
在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容易想到”是最为常见的评述方式之一。审查员在面对看似简单的区别技术特征时,经常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由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然而,对于“容易想到”的判断标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规范上的模糊性,使得“容易想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审查员“简单粗暴”的评述手段。
“容易想到”的判断,本质上包含两个核心问题:容易想到的主体是谁?如何判断该主体的能力?前者决定了“谁去想”,后者决定了“以什么标准去想”。而贯穿整个判断过程的主线,始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标尺——正是在这一标尺的连接和衡量之下,从“想的主体”到“想的基础”再到“想的结果”,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内在统一的逻辑链条。
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一系统梳理。
一、想的结果——“想到什么”是判断的终点
“容易想到”的判断,最终要回答的问题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从而使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想的结果”是这一判断的终点。
所谓“想的结果”,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身,特别是该技术方案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以“容易想到”进行评述,其逻辑终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能够想到用区别技术特征来改进该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这一终点的判断,必须严格站位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视角。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这正是“想的结果”的判断标准——该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然而,“能够想到”不等于“容易想到”。“能够”只是可能性,“容易”则要求这种“想到”的过程是合乎逻辑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这就需要从“想的结果”倒推回去,审视“想的主体”是谁,“想的基础”是什么,“想的手段”如何选择,以及“想的动机”是否存在。
接下来的各个层次,正是沿着这条倒推路径展开的。而连接每一个层次的纽带,始终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主体的能力边界。该主体知晓什么,决定了“想的基础”;该主体能够做什么,决定了“想的手段”;该主体的“有限试验”能力边界在哪里,决定了从“想的基础”到“想的结果”之间的跨越是否构成“过度劳动”。以下逐一展开。
二、想的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容易想到”的主体是谁?关于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指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一主体的设定,是连接“想的基础”与“想的结果”的起点。正是这一主体的具体能力边界——知晓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决定了从“想的基础”出发能否通向“想的结果”。如果该主体的能力边界不足以支撑从现有技术跨越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想的结果”不能成立,“容易想到”的判断也就失去了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假设的“人”的知识和能力并非绝对局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一规定意味着,“所属技术领域”的边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跨越的——跨越的桥梁是“技术问题是否能够促使技术人员去其他领域寻找手段”。这一跨越是否成立,同样取决于该主体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
三、想的基础——以什么为起点去“想”
“容易想到”不能够脱离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要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去想。这一“基础”就是“想”的起点,亦即“想的结果”的出发地。
这一层次的核心问题是:从“想的基础”到“想的结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否足以完成这一跨越。
在创造性判断中,判断者容易基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比对后的区别特征,从而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手段,若是常见的手段,则认为该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但这种思路往往忽略了“容易想到的基础”——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需要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手段进行改进,或根本不可能改进为本申请方案,则即便该手段在本领域中常见,也不能认为该技术手段是“容易想到”的。
“想的基础”的确定,依赖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理解和把握。该主体知晓申请日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现有技术,这意味着他站在一个相当高的知识平台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组合任何现有技术——组合的合理性和动机,同样需要在该主体的能力范围内予以判断。
从“想的基础”到“想的结果”,中间必须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这正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所在——他具有运用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试验的能力。但这一能力的边界在于:如果从现有技术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跨越需要创造性劳动,而非仅仅是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则该跨越超出了该主体的能力范围,“想的结果”就不能成立。
四、想的动机——为什么去“想”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是因为什么,这是“想”的前提,也是连接“想的基础”与“想的结果”的关键纽带。
当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被指出或容易被发现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才有动机在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中寻找手段。否则,即使区别特征是公知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设法对对比文件做出改进。
“动机”的判断,必须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视角,而非审查员事后知晓本发明方案的视角。审查员在了解本发明之后,往往能够轻易地“发现”对比文件存在某个技术问题,从而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改进。但这种“发现”可能恰恰是事后诸葛亮的体现。
该主体是否具有改进的动机,取决于该主体在申请日之前,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是否能够意识到该技术方案存在某个技术问题,并且该问题的解决具有技术上的意义。如果该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关注的焦点,或者该问题的存在在申请日之前并未被本领域所认识,则即便该问题客观上存在,也不能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改进的动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76号中进一步指出,在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从“想的基础”到“想的动机”,该主体的认知能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该主体在申请日之前根本意识不到某个技术问题的存在,或者虽然意识到但不认为该问题有解决的必要,那么“想”的动机就无从产生,“想的结果”自然也不成立。
五、想的手段——如何去“想”
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方法或路径往往不是唯一的。此时,需要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
这一层次的核心是:在动机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会选择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还是更可能选择其他技术手段。
如果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之间的联系不是很明显,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不容易往区别特征这方面想。如果简单看来其他手段更简单、更容易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能也不容易往区别特征这方面想。
“想的手段”的判断,直接涉及该主体的能力边界——他具有“有限试验”的能力,但这种能力不等于“无限探索”。如果从动机产生到选择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之间,需要经过大量的筛选、试错或创造性构思,则该选择超出了该主体“有限试验”的能力范围。当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唯一或常规手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可能选择其他技术手段而非本申请所采用的手段——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
只有在上述从“主体”到“基础”到“动机”到“手段”再到“结果”的各个环节层层贯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方案才能称之为“容易”,才满足了“容易想到”的要求。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主体定位错误、基础选择不当、动机不能成立、手段选择不符合该主体的能力边界——都意味着“容易想到”的判断不能成立。
六、容易想到判断中的常见误区与应对
在实务中,“容易想到”的判断常常存在以下误区,值得申请人和专利代理师高度警惕。
误区一:事后诸葛亮的倾向。审查员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在“容易想到”的评述中,审查员往往容易基于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比对后的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手段,从而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误区二:忽视“想”的动机。仅仅因为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见的技术手段,就认定其“容易想到”,而忽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去进行改进。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该技术问题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关注,则即使手段再常见,也不能认定“容易想到”。
误区三:忽视技术领域的差异。有的技术手段虽然在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中被熟知,但在申请方案的技术领域中并未见使用。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该手段在其他领域常见,就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应对策略:当面对“容易想到”的审查意见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答辩:
其一,审视“想的主体”——审查员是否将其他领域的技术人员误当作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是否相同或相关?
其二,审视“想的基础”——审查员是否脱离了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真的需要、是否可能进行这样的改进?
其三,审视“想的动机”——审查员是否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改进的动机?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在本领域中是显而易见容易提出的?
其四,审视“想的手段”——从对比文件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选择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存在其他更简单、更直接的解决路径?
其五,审视“想的结果”——上述四个环节是否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边界内实现了完整的逻辑闭环?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意味着“容易想到”的判断不能成立。
结语
“容易想到”的判断,其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一个知晓申请日前本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和现有技术、具备常规实验手段和逻辑分析推理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的假设“人”。从“想的主体”到“想的基础”到“想的动机”到“想的手段”再到“想的结果”,每一个层次之间的过渡,都由该主体的能力边界所连接和衡量——他知晓什么决定了“基础”的广度,他能够“获知”什么决定了“手段”的可得范围,他的“有限试验”能力决定了从“基础”到“结果”的跨越是否属于过度劳动,而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这一根本边界则决定了凡是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跨越,都不能被认定为“容易想到”。
“容易想到”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复杂的逻辑分析和推理过程。审查员在评述中容易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而申请人或代理师则需要从主体定位、改进基础、改进动机、技术手段选择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性答辩,始终紧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标尺,据理力争,避免专利的创造性被不恰当地低估。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汇聚覆盖机械、电学、化学、生物医药、软件算法等多技术领域的资深专利代理师团队。我们深谙“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标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具体适用,精通“容易想到”审查意见的答辩策略与技巧,致力于为创新主体提供从专利申请撰写、审查意见答复到无效宣告应对的全流程专业服务,以专业守护创新,以品质成就价值。
让每一份技术方案,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标尺下,得到公正而准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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