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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

浏览: 发表时间:2026-10-14 09:40:22

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

一、回复框架与核心结论

发行人回复:

公司已建立关联研发全流程管理制度,对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费用分摊、成果归属、独立性影响实行全流程管控。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研发交易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费用分摊依据充分、可验证,不存在通过关联研发进行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研发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关联研发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费用分摊合规性、资金流水、独立性影响等执行了穿透式核查,核查结论支持上述判断。

本回复从监管依据与底层逻辑→关联研发模式与必要性→关联关系核查→定价公允性论证→费用分摊合规性→独立性影响分析→内控措施→案例警示→核查程序九个层面逐项展开。

二、监管规则依据与底层逻辑

1. 核心监管规则

规则名称核心要求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发行人存在委外研发的,委外研发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发成果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委外研发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或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
财税〔2015〕119号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联交易应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合理方法进行定价;成本分摊应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

2. 监管核查的底层逻辑

关联研发本身不违规,但监管将其视为利润调节和税务合规的敏感交叉地带。监管逻辑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

第一,定价是否公允? 关联研发的定价是否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达成的价格一致?如果关联方定价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价,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2025年审计数据显示,关联交易定价偏离市场公允价超过30%的案例占比达41%。-

第二,费用是否真实、可追溯? 关联研发费用是否有合同、费用明细、发票、验收报告等完整凭证链支撑?实务中,部分企业虽支付了款项,但“没有技术开发合同,具体的费用明细对不上,合作的定价依据也没有”,每一笔具体款项都经不起细查,被监管质疑利用研发非法输送利益。-

第三,是否存在代垫成本费用? 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代垫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监管会穿透核查资金流水,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体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关联研发模式与必要性论证

1. 关联研发的主要模式

模式主要内容费用处理成果归属
委托关联研发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完成特定研发任务委托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研发成果归发行人所有,不留在受托方
集团集中研发集团牵头研发,成果共享给各子公司费用按受益方分摊,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各受益方按约定享有使用权
合作研发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参与研发活动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按协议约定归属

2. 关联研发的必要性论证

公司须从以下维度说明关联研发的必要性:关联方具备发行人所需的特定技术能力或资质;关联研发可降低研发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关联研发项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关联研发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技术依赖。

反面警示:华益泰康案中,由实控人子女持股90%的关联方委托华益泰康研发药品,关联方独享90%利润分成和全部技术成果,而承担全部研发投入的华益泰康仅分得10%,项目本身还出现亏损。这种极端不对等的利益分配安排,已被监管层明确要求说明“是否存在配合关联方利益输送”。-1

四、关联关系核查

1. 核查范围

关联研发的关联关系核查范围,不仅包括常规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股东,还应包括发行人的员工或前员工及其关系密切人员。实务中,部分关联方的股东或核心人员曾为发行人前员工,这种隐性关联关系是穿透核查的重点。

2.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具体内容
公开信息查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渠道查询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信息
与发行人关联方比对将关联方股东、董监高信息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系密切人员进行比对
员工/前员工排查核查关联方的股东、核心人员是否曾为发行人前员工,是否与发行人现任员工存在亲属关系
资金流水核查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存在与关联方之间的异常资金往来
承诺函取得关联方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安排的承诺函

3. 核查结果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研发交易对方均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股权结构清晰,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五、定价公允性论证

1. 定价原则与定价方法

公司关联研发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与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相仿。-公司主要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定价方法适用情形验证方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存在可比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对比关联方对独立第三方的同类服务价格
成本加成法无直接可比市场价格,但可获取关联方合理成本合理成本加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
利润分割法关联研发成果的收益可量化分割按各方贡献度合理分割利润

2. 定价公允性的量化验证

表1:关联研发定价公允性验证(示例数据)

验证维度验证内容验证结果
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对比关联研发费用与市场同类研发服务价格对比偏离度在合理范围内
与关联方其他客户价格对比关联方对发行人的定价与对独立第三方的定价对比定价水平一致
成本加成率验证关联方合理成本加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加成率符合行业惯例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关联研发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比例与同行业对比比例无显著异常

3. 关联方费用明细的取得

根据财税〔2015〕119号,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公司已取得关联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折旧费用等分项明细,并与合同约定的研发内容和定价依据进行核对。

反面警示:某企业在IPO问询阶段被否,核心原因之一即为关联研发交易定价公允性不足。母公司将项目研发委托给旗下子公司,每年支付约1000万元,合同、发票齐全,款项也已支付。但监管部门详细检查后发现,没有技术开发合同,具体的费用明细对不上,合作的定价依据也没有,每一笔具体款项都经不起细查。

六、费用分摊合规性

1. 委托关联研发的费用处理

合规要点具体要求公司执行情况
加计扣除基数委托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 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已按80%计算
技术合同登记合同须按科技部范本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签订,并到科技部门登记所有合同已完成登记
费用明细关联方须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已取得分项费用明细
发票与付款发票品目须为“技术开发”或“研发服务”,付款与验收报告匹配四流一致
成果归属研发成果必须归发行人所有合同明确约定

2. 集团集中研发的费用分摊

对于集团集中研发,费用分摊须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不能为了利润调节将费用大部分分摊给盈利好的公司,也不能让亏损公司一分钱不出。分摊标准须采用客观量化的指标,如收入占比、工时占比、研发投入占比,并签订《集团集中研发费用分摊协议》,所有受益方盖章确认,牵头方须出具项目决算表和分摊明细。-

3. 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排除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须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云路先进材料案例中,经核查确认不存在发行人员工通过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独立性影响分析

1. 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公司须说明关联研发项目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对关联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若关联研发主要涉及非核心技术环节,中试研究、生产线试产、工艺优化、工艺验证等核心环节均由公司自身完成,则不存在技术依赖。

2. 是否存在利润转移

强一股份案是利润转移的典型警示。强一股份将功能板、芯片测试板业务相应人员转至关联方南通圆周率,同时开始向圆周率进行大额采购,圆周率对强一股份的销售占比约90%。在此背景下,圆周率2022年亏损高达5031.22万元。若将圆周率的亏损模拟放入强一股份,将导致2022年、2023年均出现亏损。这意味着通过上述资本运作,强一股份将原本属于公司的5千万元亏损转移到了关联方处。-

核查要点:保荐机构须模拟测算若将关联方的亏损纳入发行人报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上市条件。

3. 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斯瑞达案中,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三方代发职工薪酬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多重关联关系使资金流转路径复杂化,体外循环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难以完全排除。-公司须确认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八、内部控制措施

  1. 制度保障。 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委外研发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明确关联研发的认定标准、审批程序、定价原则、费用分摊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
  2. 关联方准入管理。 关联研发交易须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定价须经研发部门、财务部门、管理层逐级审批。金额较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 定价依据留存。 留存定价依据文件,包括市场询价记录、可比价格分析报告、成本加成计算表、关联方费用支出明细、协商谈判记录等。
  4. 技术合同登记。 关联研发合同须按科技部范本签订,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证明作为留存备查资料归档。
  5. 费用分摊管控。 集团集中研发须签订费用分摊协议,采用客观量化指标分摊,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分摊协议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 资金流水核查机制。 定期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或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7. 季度自查。 每季度核查关联研发交易的定价是否仍具有公允性、费用分摊是否准确、技术合同登记是否有效、成果归属是否清晰。

九、监管案例警示

案例一:华益泰康——关联方独享90%利润分成被质疑利益输送。 由实控人子女持股90%的关联方委托华益泰康研发药品,关联方独享90%利润分成和全部技术成果,而承担全部研发投入的华益泰康仅分得10%,项目本身还出现亏损。监管层明确要求说明“是否存在配合关联方利益输送”。-1

案例二:某IPO企业——关联研发定价公允性不足被否。 母公司将项目研发委托给旗下子公司,每年支付约1000万元,合同、发票齐全,款项已支付。但监管部门详细检查后发现,没有技术开发合同,具体的费用明细对不上,合作的定价依据也没有,每一笔具体款项都经不起细查,被认定为利用研发非法输送利益。-

案例三:强一股份——向关联方转嫁5千万元亏损。 通过将功能板、芯片测试板业务人员转至关联方,同时向关联方大额采购,将原本属于公司的5千万元亏损转移至关联方处。若模拟纳入合并报表,将导致发行人2022年、2023年均出现亏损。-

案例四:联讯仪器——两度被问询关联采购定价公允性。 发行人持有思诺威6.67%股权,向思诺威采购额超三千万元,思诺威相关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联讯仪器两度被问询向思诺威关联采购的价格公允性。-

案例五:斯瑞达——关联方资金占用叠加内控缺失。 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三方代发职工薪酬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多重关联关系使资金流转路径复杂化,体外循环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难以完全排除。-

十、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1. 获取关联研发台账,了解关联研发项目名称、关联方、合同金额、研发内容、定价依据、成果归属情况;
  2. 查阅关联研发协议,核对合同中的研发内容、技术目标、交付成果、验收标准、付款节点、知识产权归属等关键条款;
  3. 核查关联关系,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关联方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信息,核查是否存在隐性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4. 获取关联方费用支出明细,核对关联方提供的人工、材料、折旧等分项费用明细,验证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5. 核查定价公允性,将关联研发费用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关联方对独立第三方的定价、同行业可比公司价格进行对比分析;
  6. 核查技术合同登记,确认关联研发合同是否已按科技部范本签订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7. 核查加计扣除处理,确认委托方按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未重复加计扣除;
  8. 核查资金流水,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或体外资金循环;
  9. 模拟测算,若将关联方的亏损或收益纳入发行人报表,测算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10. 访谈关联方,了解关联研发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定价依据、费用分摊方式;
  11. 核查独立性,确认关联研发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技术依赖。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关联研发交易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费用分摊依据充分、可验证,不存在通过关联研发进行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研发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发行人已建立关联研发全流程管理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十一、合规结论

公司关联研发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定价依据充分、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可比。关联方已按财税〔2015〕119号的要求向公司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技术合同已按科技部范本签订并完成登记。委托研发费用按80%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未重复加计扣除。研发成果归发行人所有。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研发进行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十二、专知智库企检支持

专知智库(成都专知利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高企税务稽查风险企检,可帮助企业提前排查关联研发的风险:

  • 容度水位检测:判断关联研发定价偏离度、费用明细完整率、技术合同登记完整率、资金流水异常率等指标距离风险红线的距离,评定绿色安全、黄色关注、橙色预警、红色危险四个水位。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如果系统今天给你评分,你会被排在第几位?根据专知智库企检标准,关联研发定价偏离市场公允价超过30%、技术合同未登记、存在代垫成本费用嫌疑,均属红色危险水位。
  • 五维模型诊断:针对“生态协议度”与“系统自指度”维度,专项排查关联研发的定价公允性、费用分摊合规性、成果归属清晰度、独立性影响,精准识别定价依据缺失、费用明细不完整、利益分配不对等、向关联方转嫁亏损、代垫成本费用等风险类型。
  • 15天举证预演:模拟问询回复和税务稽查流程,准备关联研发协议、关联方费用支出明细、定价依据文件、可比价格分析报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资金流水核查底稿、独立性分析报告等备查资料,确保收到《风险提示函》时能快速完成完整证据链的提交。

FAQ: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常见问题

Q1: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一定构成利益输送?

不一定。关联研发本身不违规,关键在于定价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成果归属是否清晰。若定价公允、费用分摊有依据、成果归发行人所有,则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Q2:关联研发的定价依据有哪些要求?

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关联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定价须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Q3:关联研发交易被认定为利益输送,会有什么后果?

可能导致IPO被否。某企业因关联研发定价公允性不足、费用归集缺乏合理依据,在IPO问询阶段被否。监管还可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进行纳税调整。

Q4:委托关联研发的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委托方按实际支付金额的80% 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关联方须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技术合同须按科技部范本签订并到科技部门登记,未登记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Q5:如何证明不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

须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确认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代垫研发人员薪酬、材料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的情形。取得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

Q6:集团集中研发的费用如何分摊?

须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原则,采用收入占比、工时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等客观量化指标分摊。须签订《集团集中研发费用分摊协议》,所有受益方盖章确认,牵头方出具项目决算表和分摊明细。分摊协议须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Q7:关联研发成果的利润分配比例严重不对等,会有什么风险?

会被质疑利益输送。华益泰康案中,关联方独享90%利润分成和全部技术成果,承担全部研发投入的发行人仅分得10%,被监管层明确要求说明“是否存在配合关联方利益输送”。-

Q8:关联研发的亏损被转移至关联方,如何核查?

保荐机构须模拟测算若将关联方的亏损纳入发行人报表,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上市条件。强一股份案中,若将关联方5千万元亏损模拟放入发行人,将导致2022年、2023年均出现亏损。-

Q9:如何证明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技术依赖?

须说明关联研发主要涉及非核心技术环节,中试研究、生产线试产、工艺优化、工艺验证等核心环节均由公司自身完成。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

Q10:专知智库企检如何帮助企业排查关联研发风险?

专知智库企检通过容度水位检测判断关联研发定价偏离度、费用明细完整率、资金流水异常率等指标距离风险红线的距离,通过五维模型诊断中的“生态协议度”维度排查关联研发的定价公允性和费用分摊合规性,通过15天举证预演提前准备关联研发协议、关联方费用支出明细、定价依据文件、资金流水核查底稿等备查资料。核心价值是帮助企业从“能不能过”转向“能不能扛”——即使被抽中也能经得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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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摘要:本文提供IPO研究经费问询中“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的完整回复范例,包含监管规则依据(9号指引、财税〔2015〕119号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研发三种模式与必要性论证、关联关系核查方法、定价公允性量化验证(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费用分摊合规要点(委托关联研发80%加计扣除、集团集中研发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原则)、独立性影响分析、内部控制措施、监管案例警示(华益泰康关联方独享90%利润分成被质疑、某IPO企业关联研发定价公允性不足被否、强一股份向关联方转嫁5千万元亏损、联讯仪器两度被问询关联采购定价、斯瑞达关联方资金占用)、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专知智库企检服务,附10个FAQ解答客户最关心的实务问题。


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
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是否导致利益输送或成本转移?一、回复框架与核心结论发行人回复:公司已建立关联研发全流程管理制度,对关联方承担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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